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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服务协议、不遵守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不按时接受检查考核或造成患者投诉、上访,社会反响强烈以及发生其它违规事件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参合农民可自主选择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至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的,需到当地新农合办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委托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对于急诊患者或由于其他原因尚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也要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以方便参合农民出院后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2:
  编号

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辽宁省卫生厅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单位意见”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三、机构类别为:医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其它。
  四、“新农合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的科室。
  五、“核算方式”是指独立经营核算,还是由院里统一核算。
  六、医疗机构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医疗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4、 药品经营品种、收费项目及价格清单(医院提供盘片);
  5、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6、新农合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七、未尽部分可附页填写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机构类别

 

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执业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

 

收费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

 

单位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新农合管理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人数

 

兼职人数

 

卫生技术人员构成

类别

总人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执业(助理)医生

 

 

 

 

执业(助理)护士

 

 

 

 

医技人员

 

 

 

 

其他人员

 

 

 

 

合计

 

 

 

 

科室设置及床位数

编制床位数

 

实际开放床位数

 

科室

床位数

科室

床位数

科室

床位数

 

 

 

 

 

 

 

 

 

 

 

 

 

 

 

 

 

 

 

 

 

 

 

 

 

 

 

 

 

 

 

 

 

 

 

 

医院分部设置情况

分部名称

 

分部地址

 

法人代表

 

联 系 电 话

 

执业许可证号

 

邮 政 编 码

 

发证机关

 

核算方式

 

编制床位数

 

实际开放床位数

 

科室设置

科室

床位数

科室

床位数

科室

床位数

 

 

 

 

 

 

 

 

 

 

 

 

 

 

 

 

 

 

 

 

 

 

 

 

 

 

 

 

 

 

上 两 年 度 业 务 收 支 和 服 务 量 情 况

项 目 名 称

20  年度

20  年度

1、业务收入(万元)

 

 

其中:门诊收入(万元)

 

 

住院收入(万元)

 

 

2、门诊总人次

 

 

次均费用(元)

 

 

药品比例(%)

 

 

3、出院总人次

 

 

平均住院天数

 

 

次均费用(元)

 

 

床日费用(元)

 

 

药品比例(%)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资 格 申 请 所 附 证 件 清 单

序号

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

证明对象

是否原件

1

 

 

 

 

2

 

 

 

 

3

 

 

 

 

4

 

 

 

 

5

 

 

 

 

6

 

 

 

 

7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清 单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单 价(万元)

数 量

使用时间

物价批准收费标准

现在实际执行收费标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注:价值在15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均须填报(填不下可复印另附)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法定代表人签名(章):          申 请 单 位 印 章

                       年  月  日

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部门印章(章)

                       年  月  日

省卫生行政

部门

现场检查情况

面积与就医环境

 

诊室设立情况

 

医务人员资质

 

医保药品数量

 

药品效期管理

 

药品进销存管理

 

耗材药品进销存管理

 

初审意见

  

        检查人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名:   

省卫生行政

部门

审核意见

                        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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