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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卫字〔2008〕8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特制定《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请组织具备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于2009年2月底前,向辽宁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联 系 人:车光霄 张喜春
  联系电话:024-23381329  024-23371183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邮  编:110005
  电子邮箱:wstcgx@sina.com

  附件:1、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2、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满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及享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受益,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辽卫字[2004]23号),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省内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部分专科医院,与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新农合办)签订服务协议,履行为全省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医疗服务的职责,遵守国家、省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经办机构管理、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的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第四条 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自愿申请、方便省内参合农民就医为原则。具体条件是:
  (一)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省内具有三级医疗机构功能的专科医疗机构,并取得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依法取得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按核准登记的诊疗项目开展医疗活动;
  (三)原则上医疗机构的属性应该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时应该就收费标准有书面承诺;
  (四)人员结构合理,科室设置齐全,具有较高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三级医院,或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专科的专科医院;
  (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范;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医疗费用审核、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及合理控制新农合医疗成本的各项措施;
  (七) 医疗服务具备三级医院的基本功能,20%的年出院病人应来自医院所在地以外的地区。
  (八)设置新农合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农合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九)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农合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配备与新农合医疗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为参合农民垫付补偿资金,定期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
  第五条 申请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自然情况(见表);
  (四)150万元以上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五)上一年度医疗业务总收入、药品收入占医疗业务总收入的百分比,门诊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住院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单病种管理及费用控制等情况。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申报程序。三级医疗机构申报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要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资格审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核,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签订服务协议。经核查合格并被确定的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与省新农合办负责人签订《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协议有效期2年;
  (四)专家审核意见和“协议书”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下发确认文件,颁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五)公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以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续签协议。协议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续签协议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再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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