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已经明晰产权的,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自愿联合入股经营,互换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互换应报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或与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5、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二)签订承包合同。对群众要求承包的集体林资源必须签订合同,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本着双方意愿,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式样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为准。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期限可到70年。对2008年11月30日前已确定承包或流转经营的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予以认可。
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签订的合同或程序不规范,且大多数村民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三)勘界确权。明晰产权后,根据林权权利人申请,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没有颁发《林权证》的,应颁发《林权证》。
建立《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发证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外业调查资料、图、表等要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文本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村、乡(镇)和县(市)区三级保管制度。
(四)明确流转程序。集体林产权明晰后,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有序流转,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有林地变为非林地。流转程序包括申请、批准、资产评估或协商、签订合同、林权变更、建立档案。
1、流转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申请流转前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同意流转表决意见书。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林权证》、流转申请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表决意见书。
2、流转审批。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林流转应事先报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