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标准
(一)窗口设置
1、各级行政服务机构的服务窗口应尽量设置在办公场所的一楼。区级行政服务分中心的服务窗口面积一般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街、乡(镇)的行政服务窗口面积一般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村(社区)的行政服务窗口面积一般不得少于50平方米。
2、各级行政服务机构的服务窗口中应设立代办窗口,并配备专(兼)职代办员,负责为群众代办相关服务事项。区(开发区)、街、乡(镇)的行政服务窗口还应配备专职督查员,负责受理、收集和处理各种投诉举报及意见和建议。
3、各级行政服务机构的服务窗口内应有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制度、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审批)项目、收费标准及工作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举报箱等公示、公告设施和方便群众办事的工作台、休息椅、笔、墨、纸张、茶水等服务设施。
(二)窗口项目
坚持“应进则进”的原则,凡与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咨询、受理、协调、服务、审批、收费等事项都应纳入区(开发区)、街、乡(镇)、 村(社区)行政服务工作内容。
进驻各区行政服务分中心的服务项目为区级权限内的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代办事项。进驻葛店开发区和鄂州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分中心的服务项目为开发区内已设行政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代办事项。
进驻街、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一般应包括:计生、户籍、民政、农林、水利、规划、建设、工商、劳动保障、国土、房管等相关事项和代办事项以及市区两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进驻村(社区)便民服务室的服务项目一般应包括:劳动保障、医疗、民政、综治、司法、卫生、计生、家政、工会、团委、妇联、居家养老、党员服务等事项和法律、法规、政策、农技知识、市场信息、劳动力需求信息咨询等服务项目以及其它代办事项。
(三)窗口管理规范
1、审批项目进驻窗口后,原单位不得再受理,各级行政服务机构窗口单位必须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批权限,确保其全权代表本单位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进驻的项目中,若有阶段性或季节性的工作特点,可采取保留窗口、设置定期接待日或采取预约服务的方式处理,做到授权到位。
2、进驻区(开发区)、街、乡(镇)、 村(社区)三级行政服务机构窗口的各类审批和服务事项,都要有规范的办事流程,并实行“六制”、“七公开”(即:一般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特殊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重大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上报事项实行帮助办理制、申办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控制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公开办理事项、法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村(社区)级便民服务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