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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黑地税联[2009]1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凡到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省外企业,应继续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省江省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5号)规定,在我省注册法人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到我省从事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应在我省设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仍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1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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