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企业自律的内在动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善于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激发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内在动力。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各级安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的监督,确保专项提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逐步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等级标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发布机制和安全生产诚信数据库,建立定期诚信信息通报制度并与银行信贷等级等挂钩,树立安全生产诚信样板,促进更多的企业增强安全生产自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规范引导、评价表彰、培育示范等途径,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和安全道德观念。
(二)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1.加强责任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辖区负责、一把手负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各级政府安委会要积极发挥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的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抓好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所监管、主管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省、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执法、应急救援和职业健康监管等职责体系,配备适应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人员,增强处置和预防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管理、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专门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市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纳入统一的安全监管体系。乡镇(街道)要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县(区)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力度,确保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权责对等,执法有力。
3.创新监管方式。规范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分析制度,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全市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查询系统和企业法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定期召开安委会例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切实加强工作调度,不断增强地区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调动依法监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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