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搞好常规检查及专项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①按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和学校总体计划,做好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各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要恪守职责。
②做好特定时间、特定情况、特定条件下的专项隐患排查工作。
③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并尽力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报请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核,该抢修的要立即组织力量抢修,该停用的要坚决果断停用。
④制定消除各种隐患的时间表,限期完成。
2.中小学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制度。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校园安全责任。
①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乡(镇)中心学校应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承担起主要管理责任。
②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担负起“一把手”的主要领导责任。
(2)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安全目标管理细则,建立起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及其他教职工安全责任体系,根据分工和服务对象,分口把关,切实负起安全工作责任。
(3)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工作责任、安全工作报告及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
(4)坚持“学生优先”、“生命第一”的原则,切实保证师生的安全。
①在安全应急救援中,要不惜人力、物力及各种代价,全力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②各项安全工作和应急预案必须将学生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在任何险情中,学生必须是获得救援的第一群体。
③除危急状态下的自救、互助外,不得要求任何学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不鼓励中小学生实施含有危险因素的见义勇为行为。
3.中小学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报告制度。
(1)发生各种事故,各学校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应在两小时内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两个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得到初步处理后,有关单位要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
(2)接到事故报告后,教育行政部门须派工作组参加救援工作。紧急情况下,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指挥抢险。城市周边学校发生险情,应在一小时内到达,偏远地区也须限时到位。
(3)认真严肃地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要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师生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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