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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3)搞好常规检查及专项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①按上级行政部门要求和学校总体计划,做好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各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要恪守职责。

  ②做好特定时间、特定情况、特定条件下的专项隐患排查工作。

  ③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并尽力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报请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复核,该抢修的要立即组织力量抢修,该停用的要坚决果断停用。

  ④制定消除各种隐患的时间表,限期完成。

  2.中小学安全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制度。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校园安全责任。

  ①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乡(镇)中心学校应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承担起主要管理责任。

  ②各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长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担负起“一把手”的主要领导责任。

  (2)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安全目标管理细则,建立起校长、中层干部、班主任及其他教职工安全责任体系,根据分工和服务对象,分口把关,切实负起安全工作责任。

  (3)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工作责任、安全工作报告及事故责任追究等制度。

  (4)坚持“学生优先”、“生命第一”的原则,切实保证师生的安全。

  ①在安全应急救援中,要不惜人力、物力及各种代价,全力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②各项安全工作和应急预案必须将学生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在任何险情中,学生必须是获得救援的第一群体。

  ③除危急状态下的自救、互助外,不得要求任何学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不鼓励中小学生实施含有危险因素的见义勇为行为。

  3.中小学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报告制度。

  (1)发生各种事故,各学校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应在两小时内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两个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得到初步处理后,有关单位要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

  (2)接到事故报告后,教育行政部门须派工作组参加救援工作。紧急情况下,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指挥抢险。城市周边学校发生险情,应在一小时内到达,偏远地区也须限时到位。

  (3)认真严肃地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要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师生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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