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
(1)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
若遇需急办事项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召集临时会议。
(2)工作例会议题包括:金融运行形势分析,银企洽谈合作和企业上市融资等有关事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安排部署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全市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金融与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3)对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和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联合审定后,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地督查已下发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有关领导进行反馈。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银行和企业召开对接会、座谈会,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协调关系,及时了解我市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调研并提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措施意见,报每次工作例会研究确定。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重大金融事件即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每月向市政府报告信贷投放情况;
(3)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银企洽谈资金落实情况;
(4)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5)及时请示和报告其它重大事项。
3.信息反馈和督查督办制度。
(1)搜集整理经济金融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数据资料,搜集关于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工作指示、思路和精神以及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向各级领导和金融机构反馈。
(2)对金融机构、保险、证券和企业等反映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在《金融时讯》中或以其他方式及时向市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将领导对有关问题的批示意见向有关责任单位传达,保证政令畅通。
(3)及时对工作例会确定事项、政府督查督办事项、领导批示和工作安排事项进行督查,把握相关问题落实解决情况,了解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保证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
4.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制度。
(1)制定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地区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