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增加全市金融稳定工作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研究分析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全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拟定全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促进金融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建议。
(二)负责联系驻洛金融监管机构,为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联系各类金融机构,引进域外金融机构驻洛,并做好配合服务;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和支持力度。
(四)促进全市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协调期货市场发展;统筹推动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协调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五)牵头负责地方投融资体系和政府融资平台建设;指导全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
(六)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做好全市金融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