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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2)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得不作为。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粮食局指定管辖。

  (4)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范围:①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②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③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④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用法律、法规、规章;⑤执法文书是否规范;⑥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⑦对行政执法中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⑧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⑨有关执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⑩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5)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①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初10日内将上季度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行政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粮食局。②实行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市粮食局对本级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年底对各县(市、区)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作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③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撤消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重大行政处罚,要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市粮食局备案。④调阅执法记录、处罚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⑤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⑥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6)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科室的违法行政行为,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提出改正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予以改正。

  (7)市粮食局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向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纠正。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市粮食局。

  (8)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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