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第
16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立项阶段。
建设单位应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第
17条要求,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价。
2.可行性研究阶段。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并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3.竣工验收阶段。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实施办法》第32条和第36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并经2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经2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复核后方能批复。”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评价和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职责
(一)各级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监督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违规建设企业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