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应依法公开的事项,做到能公开的全部公开、充分公开、如实公开,真正把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全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分层次公开的原则。坚持自上而下、层层进行公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结合工作实际,分别确定各自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规范公开的程序和方式方法,落实推进公开的保障措施,确保执法公开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布、告知、宣传执法公开的有关内容。所有公开的事项,都要坚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方便群众快捷办事的要求,方便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司法行政执法公开的范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政法委有关文件规定,紧紧围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问题,扩大执法公开范围,明确执法公开重点内容,全面、真实、充分地推进执法公开。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
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
3、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和仲裁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责任人;
4、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罪犯分级处遇的规定及结果,罪犯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或裁定结果,罪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依法应予公开的狱务事项;
5、劳教机关在劳动教养过程中对劳教人员计分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办理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三试”的审批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应予公开的所务事项;
6、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
7、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考务规则和处罚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