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依据《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14号),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报账单位统一在县(市、区)财政局。项目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进行报账。项目验收前,按项目资金90%实施报账,余下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报账。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将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立项的优势主导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各地在项目实施完毕并组织验收后,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省财政厅及相关农口部门。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评。对项目实施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规范的市、县(市),省财政将给予表扬,并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没有完成年度项目实施任务,滞留、截留、挪用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省财政将责令整改,并取消其下年度项目资金申报资格,对有关市、县(市)将扣减下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实施)情况表(汇总) (略)
lar_40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