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需报送以下材料:
1、正式申报文件及《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分别报省财政厅(1份)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1份);
2、《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实施)情况表》(汇总)。表中的项目建设内容要尽可能填写详细,统一用Excel格式编制;
3、企业、合作组织营业执照,与基地农户约定单、收购合同、合作协议、农户档案、参股证明、供种合同、技术服务协议等;
4、采用实物补贴的,必须在标准文本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中注明补助标准和数量;
5、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养殖或工厂化生产的项目,需提供有关土地流转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要与农林、水产等农口部门密切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做到既分工又协作,切实调动农口部门的积极性,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细化项目实施方案。省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批复要求细化项目实施方案。要按“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细化项目实施的具体目标: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细化建设内容和资金预算,资金要重点用于生产性支出,与现代农业生产无关的支出要坚决剔除。细化的实施方案由市、县(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农口部门审核,并报省备案,作为项目实施、报账、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提高项目实施质量。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制度管钱、制度管事、制度管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住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推行专家评审制、GPS定点定位制、政府集中采购制、公示制、预算审查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管理制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进度,提高项目质量。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农口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规范项目运作机制。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并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财政支农资金分配机制。对企业的补助、奖励要与企业消化本地农产品、扩大基地规模、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挂钩;对农户的补贴要明确标准和补贴方式,切实落实到户到人,防止挤占挪用;对工厂化育苗中心,农产品加工、储藏、流通等企业生产经营性项目,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主体的带动作用,通过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项目标识牌,标识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时间、项目负责人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并以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按照“整合存量、位化增量”的要求,有进有退、突出重点,对管理分散、用途相近、支持环节交叉的专项资金要予以合并或取消,要集中力量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