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牵头带动或由地方政府组织推动,以农户为主体新建或扩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可采取对农户直接补贴的形式,对于发展优质稻麦产业的,省补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对于发展粮食以外优势特色产业的,省以上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1/3给予补助;
  2、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通过上地流转、旨在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而新建、扩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省财政将给予不超过新增投入10%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 资金扶持的方式。对直接承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单位和农户个人,可以采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补助原则上以货币补贴为主,鼓励通过一折通发放,对采用实物补贴的,原则上应通过县(市、区)级统一采购或招投标。对发展优质稻麦产业中“五有五统一”服务的,也可以采用专业化服务形式对农民进行补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1、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指标,会同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制定当年度扶持的重点产业,划定产业实施区域,确定项目资金控制指标,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2、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和资金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实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各县(市)直接报省;市辖区由市审核后汇总报省。
  第十二条 申报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地方农业产业规划,属于县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
  2、体现现代农业生产的特点,在品种、技术、生产方式等方面具有先进性;
  3、具备一定规模和产业基础,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现规模化生产;
  4、产业链完备,营销、加工能力较强,重视品牌创建,注重安全、高效、环保;
  5、有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等市场主体所带动,坚持市场化开发建设原则,市场主体与基地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关系,切实带动基地农户增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乡镇政府等。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与基地农户实行订单生产,并能带动相当数量的农户;二是对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疫病防治、标准化生产指导等服务,并能提供种子、饲料、肥料等支持;三是对基地农户的产品应实行最低保护价收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