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农[2008]25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农[2008]236号),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236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林、水产、农机、水利等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等。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