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改造、抚育等管护支出。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公共管护支出的具体开支范围为:
检查验收支出主要用于省、州(地、市)、县公益林资源管护效果监测、检查验收和调查,公益林补偿资金核查,公益林营造、补植、改造、抚育等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核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开设防火隔离带支出主要用于仪器、工具、防火设备购置以及野外作业人员的费用。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主要用于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现场调查、技术指导、农药及小型器械的购置等费用。
维护林区道路的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区新建、维修、养护道路等费用。
三、补偿实施办法
为保证国家级公益林建设工程健康运行,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的要求,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各县要根据省级实施方案中分解到的管护面积及资金总量,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并通过省林业、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后批复实施。
(一)公益林管护的形式
1国有林区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在保持国有林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以家庭合同制管护为主的管护形式,缓解林牧矛盾,改善场群关系。
2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将管护任务逐步落实到户。
3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个人承担保护管理以及营造、补植、抚育和低效林改造的全部责任。
4国家级公益林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度,基层林业部门要加强检查验收、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管护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
2严禁乱砍滥伐盗伐、毁林开垦、违法采矿、采石、采沙、取土、非法占用林地、违章用火、乱捕滥猎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3发现火警、火灾立即采取扑火措施,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当地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