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32个(含直属特设机构1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2个。
(五)规范机构设置
市政府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凡工作可以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或职能部门进行协调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确需保留的要在机构限额内设置。严格控制部门管理机构设置,规格为副处级。今后,不得超限额自定行政机构,不得新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不允许将行政机构改为事业单位。部门内设机构要进一步综合设置,规格和名称要加以规范。
市广播电视局更名为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仍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将市文化局承担的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等相关职责划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不再保留市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六)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市、县政府的财力,增强市、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逐步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强化市级政府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职能,减少对县(市)具体事务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功能。
进一步理顺市、县政府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规定,确保改革后机构设置不突破限额、行政编制不突破总量。按照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总体方案,通过严管源头、规范程序、动态调控、畅通出口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力争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的目标任务,努力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目标。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除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批准实行党、政领导分设的外(如行政正职由非党人士担任),其他政府部门一律不得实行党、政领导分设。今后,不得新出台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养等政策。领导干部由实职改为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
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