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保险业信访投诉工作办法(试行)
(2008年8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保险业信访投诉工作,维护保险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
保险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提出与保险业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宁夏保险业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其中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宁夏保监局批准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宁夏保险业信访投诉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保险信访投诉事项;
(三)统一领导、各负其责、互相协作、定纷止争;
(四)依法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 各保险机构要加强信访投诉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人应作为信访投诉工作的责任人,亲自阅批信访投诉件,听取信访投诉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信访投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有关部门负责人应作为信访投诉工作联系人,切实抓好信访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分析、报告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各保险机构要加强信访投诉工作制度建设,将信访投诉工作作为加强内控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的着力点,纳入全局工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信访投诉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将信访投诉工作情况纳入工作考核体系中。
第二章 信访投诉工作机构、职责
第六条 宁夏保监局设立专门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对全区保险信访投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并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