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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深文〔2008〕274号)


各区文化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

  为有力地配合全市“清无”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征求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政策的意见》。《意见》已征得省文化厅同意,并经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现就贯彻落实本《意见》通知如下:

  一、要服从和服务全市清无疏导工作的大局,认真按照市府办[2008]98号、[2006]235号和《关于清无疏导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8]99 号)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的疏导工作。

  二、要抽调熟悉业务的审批人员参加各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的集中办公和现场受理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协调机制。

  三、要热心为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文明有礼、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政策及办证条件和程序的解释说明工作,防止出现过激群体性事件。

  四、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公正公平,严格审批,切实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坚决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五、要加强对新批准场所经营者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对新审批经营场所的检查密度和强度,确保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规范有序。

  六、疏导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市场处反映,并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政策的意见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8]9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无疏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6]235号)和《关于清无疏导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8]99号)的精神,现就我市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清无”疏导工作中的具体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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