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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专项规划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名称;

  2.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年限、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

  3.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

  4.规划编制经费预算;

  5.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

  (三)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发布后,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四)未经立项编制的专项规划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各规划事项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发布。未能按照进度计划按期完成编制工作的,其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说明理由;确有必要继续编制的,转入下一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

  四、衔接审核

  (一)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必须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形成书面衔接审核意见。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实施。衔接审核工作原则上由市发展改革委和规划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根据衔接审核意见,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二)专项规划的衔接审核,应以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为依据,并注意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衔接审核的重点是主要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任务、区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资源开发、重大项目建设和财政资金平衡等。

  五、咨询论证

  (一)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论证,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形成咨询论证意见。

  (二)对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时,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

  (三)专项规划经咨询论证后,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根据咨询论证意见作修改完善,形成专项规划草案。

  六、审批发布

  (一)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二)专项规划报送审批时,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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