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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 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质技监量[2006]228号 2008年8月25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的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以下简称“民用四表”)实行强制检定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重要行政许可行为,该行政许可事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核,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法》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做好“民用四表”的强制检定工作,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正的需要,也是以人为本,促进科学发展的具体体现。

  2003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甘质技监量 [2003]102号),对于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确保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的量值准确可靠,保障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6年7月28日,省建设厅以甘建法[2006]288号文决定建设系统停止执行该文件。同时表示“将继续支持质量技术管理部门对民用四表的生产许可和产品质量的管理”。为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加强对“民用四表”的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中需要安装使用的 “民用四表”,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计量法》、《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民用四表”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安装无证、劣质及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广泛宣传“民用四表”强制检定的有关规定和具体措施,切实保障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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