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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编制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编制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水发〔2008〕450号)


各市(州)水务(水利、水电)局:
  根据水利部加强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精神,加快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提高前期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水库,必须是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经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而未列入“全国第一、二、三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小(1)型及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
  二、工作内容
  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研究初步除险加固措施,估算工程投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及公益性经费落实情况,编制本地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
  三、具体要求
  1、根据水库病险程度、下游影响、工程效益、地方配套资金承受能力、前期工作进度,按照轻重缓急,编制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
  2、大坝安全鉴定。各地参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具体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鉴定,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必须查清、找准水库存在问题,实事求是,坚决杜绝“无病呻吟”,“小病大养”现象。安全鉴定阶段,核查的水库险情、原因、除险加固的工作任务等必须经得起后续各阶段的进一步复核,坚决克服工作粗枝大意、鉴定与设计不符、设计阶段随意变更、除险漏项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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