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8]第1403号)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 你公司《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开业的申请》(浙阳光财险 [2008]40号)及其补正材料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的规定。为此,依据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
1.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开业;
2.该中心支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由你公司根据总公司许可转授权决定;
3.核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22号兴业大厦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