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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8〕28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统一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不得开具其他发票。由于举办北京奥运会的原因,经总局同意,我市自2009年1月1日正式启用《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为税控机打发票,其式样、联次、内容按照总局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加印英文翻译内容和密码。
  三、《专用发票》应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纳税人使用。
  四、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报关代理企业应在2008年12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开具报关代理业务收取的款项。
  五、报关代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者,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
  1.《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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