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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发〔2009〕165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住房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事关城乡群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以落实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整治质量通病和预防重大质量隐患为重点,着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工程建设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不断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水平。把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作为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核心内容加以落实,促进我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措施和制度保证

  (一)组织管理

  1、各级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解危解困房,林区、垦区、煤矿沉陷区、棚户区改造等,以下统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组织,配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2、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精、责任心强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做到每个工程都有专门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把质量监督责任落实到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3、要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工作责任

  1、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违法肢解发包、转包工程。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压低或抬高工程造价。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提倡优质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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