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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日活动的通知


  二、培训范围

  在“培训日”当天,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贮存)、烟花爆竹批发、建筑施工安装、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等高危企业,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4学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人员密集场所、电力、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物业管理、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企业,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3学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事故隐患未彻底消除的单位、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其它行业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2学时。当天因故不能组织培训的单位,应按照培训的时间要求,提前或错后组织安排培训,确保培训目标的实现。

  三、职责分工

  按照“安委会统一部署、行业部门分工负责、安监部门督促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则,有序推进“培训日”工作的开展。职责分工如下:

  安委会:负责制定下发有关文件,对全市“培训日”活动进行统一部署;负责对各地区、各行业部门开展“培训日”活动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确保“培训日”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负责全市“培训日”活动启动仪式和重点活动的组织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单位、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未彻底消除的单位、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其它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培训日”活动的组织和宣传。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商业零售经营等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等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等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电力生产、供应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市政市容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热力、燃气生产、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等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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