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10分)
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6分)
3月10日前,县(市、区)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的自验(县级成果自验由县(市、区)基本农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并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提出初验申请的,得6分,但辖区未按时完成自验、申请初验的县(市、区)的,扣6分,并责令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2、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4分)
5月10底之前,县(市、区)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经市、县(区)组织审查通过,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得4分,但辖区内有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和上报的县(市、区)的,扣4分,并责令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四、考核办法
年初,银川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指标内容、考核办法、奖罚措施。各县(市、区)、乡(镇)、村要逐级落实年度耕地保护责任,村组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县(市、区)政府每年分别组织2次自查,并于6月10日、11月30日前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年中,银川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年中督查。
年终,银川市人民政府组织审计、监察、组织、国土、财政、农业、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年终考核。
五、考核奖罚
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达到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银川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为:考核结果达到95分(不含95分)以上的给予一等奖,奖励10万元;90分(不含90分)以上的给予二等奖,奖励8万元;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给予三等奖,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保护耕地的主要责任人和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对考核结果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
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规定进行问责;耕地(水浇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未完成、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或违规占用基本农田的,取消评先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