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遗失补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书遗失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遗失声明登报证明材料,遗失声明应在船籍港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人名称、船舶名称、证书名称、签发日期、船舶登记号码、证书号码、签发机关,连登三期
(三)主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船舶在办理进、出港手续或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 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至少1名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驾驶员。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出港签证直至船舶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一: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二: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附录一: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安全配员
| P<60人
| P≥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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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H≤T<1H
| 船长1人 轮机员1人
水手1人 客运部人员1人
| 船长1人 轮机员1人
水手1人 客运部人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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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0.5H
| 驾驶员1人 轮机员1人
水手(兼客运部人员)1人
| 船长1人 轮机员1人
水手1人 客运部人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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