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一”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期间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甘办发电[2008]371号)精神,对“十一”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每天16时前报送当天食品药品安全情况,重大安全事件随时发生随时上报。
传真:0931-2132808
邮件:gsda_zwxx@163.com
附件:“十一”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情况报告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十一”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情况报告表
项目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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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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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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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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