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启动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
为提高重大疾病住院的保障水平,逐步缓解参合农民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2010年以市级为统筹单位建立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制度。在一个保障自然年度内参合农民住院实际补偿额达到新农合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的,对于未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可补偿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充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由市级新农合管理中心统筹管理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的工作,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参合农民办理重大疾病补充补偿服务。具体管理、执行办法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继续完善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
扩大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将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病种分为甲、乙两类进行管理,甲类必须列入补偿,乙类为供选择的病种。2010年各县(市、区)均应将甲类病种列入补偿范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乙类病种列入统筹补偿范围。
(四)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
积极稳妥地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工作,对参合农民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2010年,由龙海市、长泰县等2个县(市)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扩大到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力争到2012年全市所有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全部实行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根据筹资水平的变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门诊统筹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坚持合理定点,合理定额,简化补偿,就诊范围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芗城、龙文两区及县城所在地可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引导病人就近就医,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实行现场补偿,定期核算,经办机构要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核报销和结算程序。
(五)与公共卫生服务有效衔接
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由政府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公共卫生经费和新农合基金的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管理办法。
对于住院分娩(顺产)的参合孕产妇,在确定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财政补助资金与新农合基金统筹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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