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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试点方案》的通知

  五、扶持措施
  对有关部门联合确定的试点单位,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给予以下支持:
  (一)财政资金补助。市财政对对经验收合格并达标排放的试点单位的1个锅炉一次性给予改造投入2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额100万元。锅炉改造投入包括:更换或改造水煤浆锅炉设备购置费、安装费。
  (二)其他科技专项给予倾斜。市有关部门将水煤浆应用列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项目。对改燃水煤浆发电的电厂,其上网电价按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政策执行。
  (三)人才和技术支持。组织对试点单位技术管理人员的系统
  培训,组织专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引进和培育若干水煤浆锅炉、阀门、泵业等设备生产厂家及设计、施工单位,建立技术咨询和产业服务体系,解决市场供应过于单一的问题,促使水煤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政府、银行、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交流合作的平台,引导和鼓励银行加大对水煤浆应用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强与试点企业的合作,主动提供优惠优质服务;积极支持设备和技术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效益分成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解决企业技改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
  六、组织实施
  (一)申报程序
  1.申报试点单位
  (1)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六份装订成册,报送到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工作办公室(市经贸局)。
  (2)市经贸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会同环保、质监部门根据本方案所列条件拟出试点单位推荐名单,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或评审论证。
  (3)纳入推荐名单的企业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正式确定为试点单位。
  2.试点单位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1)试点单位按本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锅炉改造计划。
  (2)锅炉改造完成、验收合格,试点单位填报《东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经环保、质监部门加盖意见后报送到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工作办公室(市经贸局)。
  (3)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复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4)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文件,一次性核拨补贴资金给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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