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类指导、适量控制原则。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企业中,采用“一对多”选拔性审批安排,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方式选择试点单位,数量控制在50家左右,结合水煤浆的实际供应量分期分批推进。在取得全面、稳定、准确、可靠的水煤浆燃烧排放数据前,原则上政府不组织在试点单位以外范围推广应用。
(三)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试点单位的申报。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公开形式申报,用公正、公平的方式选择试点单位。
三、选择条件
市经贸局会同发改、环保、质监部门根据下述条件选择一批企业进行试点:
(一)已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和财务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有较健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能正确核算各种能源消费量。
(三)属于电力、造纸、纺织、食品、化工、酒店等重点耗能行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基本要求
(一)制订锅炉更换或改造(以下统称改造)计划。试点单位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合理制订锅炉改造计划和施工方案;需办理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估、锅炉安装改造告知或其他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改造计划报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工作办公室(市经贸局),必要时市经贸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计划进行评审论证。
(二)按计划实施锅炉改造。试点单位要抓紧实施改造计划,改用的锅炉应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制造水煤浆锅炉资质的企业生产,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施工过程由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东莞分院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试点单位要加强技术管理人员引进与培养,提高技术消化吸收水平,积极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推动水煤浆燃烧技术不断改进。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标排放。试点单位锅炉改造完成后要按有关规定申报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核准、排污登记,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水煤浆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试点单位要定期向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工作办公室报告锅炉使用情况、水煤浆燃烧数量和效果等,及时反映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环保、质监等部门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