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要延伸到技术开发与推广、管理、营销、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质量检测、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及会展等各个方面,有条件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还可立足产业集群,发展成为区域性和行业性的信息中心、贸易中心、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培训中心。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促进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发展。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
第十三条 打造区域品牌,推进集体品牌或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地区品牌的发展。鼓励社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鼓励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向本辖区内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以企业品牌促区域品牌建设,以产业集群中骨干企业知名品牌为依托,通过自身生产、对外贴牌加工及零部件配套供应,使其成为产业集群中既体现区域性也兼容企业性的品牌。
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建设目标是促进产业集群向专业化分工、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土地集约使用方向发展,要促进现有的各类工业园区发展成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管理集成的专业化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应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对统一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污水处理、废料处理的项目,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狠抓园区产业链接和产业配套,确保入园企业“集群化”。园区招商引资要从单纯的减地价、提供政策优惠等“要素成本优势”逐步向注重产业集聚和产业配套、环境良好的“环境优势”转变,增强产业集群内企业的产业根植性。
第四章 扶持鼓励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认定后,授予“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称号。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享受市制定的相应扶持优惠政策。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实行考核制度,每2年考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