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与集群产业相配套的专业市场,形成较完整产业链,有较强产业配套能力。
(二)参考条件。
1.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区域品牌。
2.有技术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并初步具备研发、质量检验检测、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担保、展销、物流等产业服务功能。
3.有已建或经批准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并设立常设管理机构和制定了园区管理办法,园区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消防、安全、环保达标,确保能将污染大和需要集中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水处理等的项目集中进园。
4.已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并在沟通、服务、自律方面能发挥作用。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以自愿为原则。
(二)申请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由产业集群所在的镇(街)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镇(街)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局。
(三)申请材料包括:
1.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申请报告;
2.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申请表;
3.产业集群建设发展规划;
4.相关辅助材料及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认定原则。
(一)择优扶强。根据我市现有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以各镇(街)为基本单位,选择有较好基础和发展后劲的产业集群,列入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范围。
(二)适度兼顾。兼顾发达镇(街)与欠发达镇(街),兼顾较成熟的传统产业与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兼顾外源型产业与内源型产业。
第八条 市经贸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根据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评价指标体系由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经审定后另行公布。
第九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和公示后上报市政府认定。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条 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所在镇(街)要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择优扶强、加强引导、适当扶持、发挥各方积极性的原则,加强对产业集群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指导,着力增强产业集群的竞争力,切实发挥产业集群对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
第十一条 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要集中力量抓好“三大建设”,即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