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
为促进我市产业集群升级发展,增强我市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我们制定了《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东莞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市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发展,增强我市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根据《东莞市推进产业集群发展战略的意见》、《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和《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参照《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是指特色产业集聚度较高、在“三大建设”(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方面有一定基础、符合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具体负责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的评价、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申报主体: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程度较高的镇(街)和城市化水平较高、产业服务业相对完善,新兴产业(如创意产业、软件产业、外包服务产业等)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的镇(街)。
凡经省认定为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产业集群自动列入市重点扶持发展产业集群,无须另行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当地政府支持促进该产业发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产业发展规划,为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2.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建设规划,符合环保要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有利于特色产业的进一步集聚和发展。
3.集聚程度较高。以申报镇(街)为中心,形成周边产业集聚,特色产业产值20亿元及以上,或特色产业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30%。新兴产业(如创意产业、软件产业、外包服务产业等)产值10亿元及以上,或产值占地区GDP的比重≥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