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节能激励机制,加大节能降耗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设立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取得较好节能效果和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重点支持一批节能降耗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优先支持提前达到节能目标的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项目。
(三)加强能源监测,建立能耗定期公报制度。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负责对全市重点耗能企业实施能源监测工作。通过能源监测,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指导企业建立和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用能管理和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设置专职岗位做好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到2010年,完成对年综合耗能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工作,逐步分行业对其它重点耗能企业予以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公报能耗数据。
(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立节能技术交流推广机制。加快节能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支持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企业实施节能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推进节能的市场化运作。
(五)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功能,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情况、节能技术进步及淘汰落后产能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组织有关机构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企业,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的企业,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企业,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企业,以及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对达不到节能目标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推荐申报免检、名牌产品,不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等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