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环发〔2008〕176号)
各市、州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城市建设环境管理面临的新形势,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在工作中切实落实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源头上做好城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给排水、交通、供电等专项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凡是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对于环境敏感区域和选址敏感、影响面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审慎审批。严格把好项目选址,严格要求同步建设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选址不当等引发环境事故和群众环保纠纷。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重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环境管理中要注意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垃圾收集系统的同步建设和同步投用,确保发挥项目的污染减排效应和社会环保效益。
四、解放思想,树立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以污染减排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理念,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的职能作用。对于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环保部门应主动提早介入,及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从环保角度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促进城市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出城入园。对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单个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管。做到建设之前有审批,建设过程中有监查,建成运行后有监管。严格组织试生产核查,对环保措施未全部兑现的工程,一律责成其停产整改。严把环保验收关,凡不符合环保验收要求的工程,依法给予处理。
附件:《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