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局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全省环境监测执法机构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环发〔2008〕195号)
各市(州)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精神,鉴于中西部地区市县级环境监管机构业务用房普遍落后的实际情况,环境保护部经协调国家发改委后,下发了《
关于申报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通知》(特急,环办函〔2008〕817号),明确可以启动一批中西部市县级环境监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项目准备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省财力紧张,近些年基本没有安排环保业务用房基本建设投入,开展环境监测和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本项目的实施对于提升我省环境监管机构能力建设水平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机遇,同时对于保障完成污染减排刚性任务、促进我省扩大内需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此次申报项目有若干硬性条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申报要求环境监测和执法为独立设置的机构,行政事业编制,全额财政拨款单位;
(二)人员编制数量应达到《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
(三)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研已由发改部门批复同意;
(四)具备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手续;
(五)必须于12月18日前报环境保护部。
三、为争取将我省更多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纳入国家投资总盘子,减轻我省各级财政负担,请各市(州)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在办理此项目相关手续过程中,本着“特事特办、效率优先”的原则,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及时提供相关批文,务必于12月15日前完成各市县项目上报手续,以确保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争取项目数量要高于中西部平均水平”的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