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按照领导组的统一部署开展行动。
  三、整治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酒类经营质量准入制度,监督酒类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等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要求,在经营者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引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台账、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做到不进、不存、不销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要对辖区所有的酒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品店、小食杂店等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已建立自律制度的底数,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对尚未建立自律制度的,督促其限期建立。要协同商务部门监督酒类批发者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督促酒类零售者认真填制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要特别重视进入流通环节散装酒的监管,力求做到包装上市,按照《特别规定》等相关条例法规加强对进入流通环节散装酒的监管。
  (二)清理规范酒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要按照《特别规定》等法规要求,坚持先证(卫生许可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对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的企业,须在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凭酒类生产许可证从事酒类生产;对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户,须在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其中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户,须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要按照“谁监管、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工商局组织,基层工商所采取逐户排查的办法实施,重点检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要加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对无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等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要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予以查处和取缔,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开展打击“傍名牌”等违法行为。“傍名牌”行为表现形式复杂,酒类市场表现尤为突出,要认真领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和精神实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傍名牌”行为的具体表现,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条款,依法调查处理。严厉查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等“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动。
  (四)开展酒类广告整治。要依据《广告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结合广告专项整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大力整治虚假违法酒类广告,强化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坚决查处夸大宣传、以及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等违法广告。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