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晋卫农卫〔2008〕17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目前,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标准已提高到人均100元。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结合新农合基金流向与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费用等情况,现对《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晋卫[2008]22号)中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降低县域外住院补偿起付线。将县外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调整为:市级医院600元,市以上医院1000元。
二、扩大住院补偿范围。将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期和白血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补偿范围,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可参照住院补偿标准,起付线原则上每半年计算一次。
三、增设保底补偿额。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核定的住院补偿费用低于起付线标准时,按起付线标准进行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