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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2其他国有工矿(含铁路)棚户区共需改造1048万户,其中:2010年改造3万户。

  --林区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11690户,其中2010年改造4000户。

  --垦区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6096户,其中2010年改造1830户。

  (二)廉租住房建设

  2010-2011年新建11.47万套廉租住房,完成我省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其中:2010年新建7万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2010-2012年新建16万套经济适用房。其中:2010年新建4万套。

  (四)农村危房改造

  2010-2012年改造农村危房827万套,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目标。其中:2010年改造15万套。

  三、进一步明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

  (一)税费减免政策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2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3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予以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二)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随报随批。

  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应本着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农业、林业用地,各市人民政府可以变更为住宅用地,在符合各方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建设单位边改造边办理用地性质变更手续。对远离城镇的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可采取土地增减挂钩置换办法,把棚户区改造小区建设用地调整到城市近郊区域或周边地区,便于基础设施的配套。

  新建安置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设施用地,以及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腾空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三)筹集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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