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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2008年度山西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9、企业及其产品广告发布情况证明材料,附:2005年至2007年企业产品广告发布合同、协议等。

  10、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获得的其他荣誉及能够证明企业及其产品知名度、美誉度的材料。

  11、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提交的材料中,财务报表、各种证照、证书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财务或行政公章。

  五、认定工作步骤

  认定工作自2008年2月1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为申报阶段。有效期已届满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企业及新申请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认为其商标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本通知第四项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后,报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为实地考察、上报阶段。各市、县(市、区)工商局对有效期届满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企业要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在过去的三年中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有无被假冒侵权情况;有无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记录;使用著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有无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注册商标使用是否正确;“山西省著名商标”字样的使用是否完整、规范等情况。对新申请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一并进行考察。

  各县(市、区)工商局认为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并填写《2008年申请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汇总表》后,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为审查认定阶段。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初审后,在山西红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拟认山西省著名商标,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及有关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报材料。认定结果将在山西红盾信息网上发布。

  六、要求

  1、有效期届满的山西省著名商标,本次未申请重新认定或经审查未达到著名商标条件的,不再享有山西省著名商标的权利,禁止其在商品及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使用“山西省著名商标”字样,不得再悬挂山西省著名商标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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