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2008年度山西省著名商标的通知
各市工商局、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局: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品牌兴省”的目标,依据《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局决定开展认定2008年度山西省著名商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次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主要针对有效期届满的2004年认定的山西省著名商标;其它凡符合《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认定。
二、认定原则
1、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遵循严格审查、依法认定的原则;
3、遵循重点保护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出口商品商标的原则。
三、认定条件
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应符合《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四、申请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有效期届满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该表请从www.sxaic.gov.cn“下载中心”下载)。
2、申请认定报告。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符合的条件、申请认定商标被侵权情况等。申请认定许可使用商标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要共同提交申请认定报告,并提交双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的,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认定注册商标的黑白图样二张,要求图样清晰,长9厘米,宽6厘米。
6、2005年至2007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7、企业产品或服务质量证明材料,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
新申请认定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8、企业产品销售区域证明材料,附:2005年至2007年企业主要购销合同、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