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筹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8]第1875号)
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筹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永保浙字[2008] 141号)及其补正材料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的规定。为此,依据《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同意你公司筹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请你公司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筹备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以中心支公司名义办理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