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利用垄断地位和行政权力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进行整治。规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培训收费行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面向企业开展的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办法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活动,除法定培训外,一律不得收费,也不得委托其他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有偿收费培训。规范社会团体涉及企业的收费行为,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后,面向会员组织开展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各类服务和活动,一律不得另项目收费。社会团体面向社会开展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中收取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具有强制性,一律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
5.加强价格检查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深入开展“民生价格行”活动,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的价费问题,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性质恶劣的典型违法案件,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负担。积极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和专项检查,开展农村建房、农用机车收费、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农民外出务工收费以及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收费等专项检查,切实维护群众价格权益。
二、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
改革创新精神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把苏州建设成为开拓创新的先行区,既要求在经济建设方面勇于探索、勇闯新路,也要求在社会管理领域改革攻坚、先行先试。针对现行价格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不断健全和完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
6.创新价格工作思路。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要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推动价格部门职能转变,努力由单纯的《定价目录》管理转变为对所有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管,由单纯从事价格审批事务转变为提供全面的价格公共服务,由单纯监管价格转变为监管价格以及与其相关的市场供应和市场行为,由单纯依靠价格部门少数人抓价格监管服务转变为发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
7.创新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模式。针对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立法滞后的问题,积极推进我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立法工作,力争在全国率先出台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把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地方立法,创新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模式,创新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组织体系建设,创新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方式、手段,实现对放开商品价格行为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