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商务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甘商建字〔2008〕640号)
各市州商务局:
为加强对典当企业和《典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依法监督管理,保证典当企业正常合法经营,根据商务部《
典当管理办法》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83号)中典当经营许可证三年到期更换的要求,拟将到期的许可证进行集中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许可证范围
凡经商务部依法批准设立,2007年度年审合格,2008年正常开展典当业务,2008年12月31日前许可证到期的典当企业。
二、换发许可证要求
(一)申请换证的典当企业应通过上年度年审,未通过或未参加年审的,不予换发新证。
(二)对于没有按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的典当企业,暂缓换证。
(三)凭有效旧许可证(正、副本)换发新证。旧证遗失的,应由持证人做出书面报告,登报挂失,并书面说明情况,经核准后方可换证。
三、换发许可证程序
省商务厅自2008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进行换证工作。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所管辖区内拟换证企业即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许可证正、副本及相关资料交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审核后统一报商务部核准换证。经商务部核准换发的新许可证领取时间另行通知。从2009年起,每年6月份换发当年到期的许可证。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安排,抓紧做好这次典当企业换证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材料,完成本辖区内企业换证工作。为做好对典当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已经把典当企业的信息报送与年审、变更和新设立等工作相挂钩,季度、年度信息没有及时填报和多次填报出现错误的典当企业,商务部将采取通报、暂缓开展相关工作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辖区内典当企业信息的报送,确保及时、准确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