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转发中央治贿办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8〕136号)
深圳市各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现将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建立保险业信用体系既是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改善保险业社会形象,促进深圳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保险机构必须充分认识信用体系建设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政治、大局的高度,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诚信建设,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本单位诚信状况的明显好转。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成效,各保险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抽调精干人员,组织好建设工作。要结合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际,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部署,周密安排,逐级划分工作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建设工作职责分明,责任落实。
三、深入发动,形成合力
深圳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既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消极等待。各保险机构要深入宣传动员,广泛发动各基层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全市保险业内形成以保监局和行业协会为助推力、各保险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建设主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机构齐抓共管、全行业人人参与的局面,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四、扎实工作,注重实效
各保险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要紧密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实”字上下功夫,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在建设过程中做到“四个结合”,即把信用体系建设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相结合、同推动业务发展相结合、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相结合、同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相结合。各保险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把信用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