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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1.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第一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根据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实际情况,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评议组由与申请新增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中专家应不少于2/3。

  3.专家评议组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评审,通过听取汇报,评阅申报材料,抽检教育教学档案,分别与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座谈,实地考察教学、实验、图书资料和后勤保障等设施,深入了解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整体条件、教学条件和教学水平,特别是应届本科生应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情况。

  4.专家评议组对拟新增单位通过无记名投票(二者均获2/3及以上同意票为通过)形成评议结果,并报省学位委员会。

  5.省学位委员会在审核专家评议结果后,形成审批结果,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审核。

  1.根据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所报送的材料,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5-7名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评阅申报材料,实地考察专业实验室、图书资料室,与学生座谈等,深入了解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设置与建设、师资队伍、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等实际情况,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并报省学位委员会。

  2.省学位委员会在审核专家评议结果后,形成审批结果,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学士学位授予直接关系到本科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省学位委员会将加强对各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检查和评估,对不能保证所授学士学位质量的高等学校或专业,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相应专业或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省学位委员会。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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