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保险营销员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和第十条第(二)至第(六)款所列不良诚信行为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在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及不良诚信记录审核登记表》(见附表2),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应包含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合议,经三分之二人员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后予以登记。
第十七条 投诉记录由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审核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对于同一事件多次重复的投诉,只登记一次,由首次受理投诉的机构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八条 诚信记录的申报单位应将被申报者的诚信记录申报决定告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对本人不签字认可的,可以书面函告形式送达给本人或担保人。
第十九条 被申报者本人可在签名认可或收到函告后20日内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权力。申报单位应在接到被申报者的书面申诉后15日内,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向被申报者做出明确答复。
被申报人向申报单位申诉期间,其诚信记录暂停披露。
第二十条 被申报者对经复查后确认的诚信记录登记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结论意见后20日内,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诉。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就在接到书面申诉后15日内,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
被申报人向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提起申诉不影响诚信记录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行为涉嫌犯罪的,所在公司应及时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山西保监局和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四章 诚信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诚信记录的申报单位和审核登记单位应严格遵守本细则,在诚信记录信息披露过程中,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申请《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时,应在《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上签署对本人诚信记录信息公开披露的意见。